关于印发《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程宇航发布时间:2021-12-27浏览次数:525

关于印发《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2.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3.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4.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费用划拨及使用办法 

                                         湖州师范学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提 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 50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 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国际学生招生资格 的高等院校。学校内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 院(部门)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总方针是: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类别 

(一)自费国际学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入读我校,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全部所需费用由国际学生 - 3 - 自身承担(含资助)的国际学生;入读我校进修或研究汉语、汉 文化的外籍学生和人士。 

(二)获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 委员会批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经国家汉办 批准的,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等。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国际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涉外及日常管理的归口 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 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发展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 工作并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 体检、签证、保险、缴费、入学教育(法规、校纪、安全等)、 住宿安排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国家层面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系统的注册及信息 管理系统的注册。 

(三)负责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助学金的申报与分配;主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和突发事件处理(详见附件 3《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四)负责国际学生汉语预科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详见附件2《国际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全校国际学生 HSK 考试安排与管理。 

(五)负责指导国际学生(含已完成汉语预科学习的国际学生)到相关的学院报到,进行专业学习;做好国际学生休学、转专业、毕业等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全校各类国际学生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同时加大培养中国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努力营造多元文化和谐相处的国际化校园环 境;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负责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制度的制定,确保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活动合法合规;鼓励并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 生组织吸收国际学生参加,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学历国际生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本着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原则,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副书记为国际学生的教学与日常管理的分管领导;学院须为独立成班的国际学生配备班主任,插班生由随班班主任管理,并设立专、兼职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及时报送国际学生信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承担国际学生专业课、公共课等教学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际化专业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大国际化专 业及全英文课程群建设,尤其在人才引进与教师培养上以此为导向; 注重学术国际化,并以此促进专业国际化,切实保障国际学生教育 质量,实现人才培养国际化。 

(二)依据专业培养要求,为国际学生制定完整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院和专业的 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并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依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文件要求,汉语与中国概况(或中国文化概况)课程为专业国际生的必修课(详见附件 1《国际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之前,有计划地在始业教育中帮助国际学生熟悉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教学和学习环境,了解教学设施和校内 学习资源的使用。

(三)负责国际学生的课堂教学及课堂管理、考核管理、教材征订等教学管理工作。坚持各层次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确保国际学生教学质量。做好国际学生专业导师安排、选课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工作。为切实帮助国际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建议各学院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国际学生的学业困难,做好学籍预警工作。 

(四)负责国际学生的始业教育(含专业介绍等)、课堂考勤管理、寝室管理、违纪处分及突发事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汇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及语言课等科目课程成绩,制作总成绩单,以供国际学生考评、申请奖学金等。 

(六)做好国际学生年度奖学金申请及初审工作;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与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的校园文化建设及校内外宣传报道、学校中英文网站管理等工作,为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文化环境。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情况,负责对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作出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国 际学生教学质量和推动人才国际化的要求;在二级学院人才指标申报的基础上,加大对全英文授课师资队伍以及国际学生管理队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 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国际本科生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国际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审核, 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负责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国际本科生教学质量的管理与 培养过程的监督;做好英文版教务系统的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 建设等。

(二)为进入各专业学习的本科国际学生编制学号、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校内学籍管理;同时负责有计划地推进国际化专业、全英文专业课程群的建设与管理。 

(三)指导二级学院国际本科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要求对国际本科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应有计划地通过培训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国际化教学水平。 

(五)协助做好国际本科生毕业信息采集、毕业审核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上报;协助做好国际本科生毕(结)业证书、学 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处按国家 有关规定对国际研究生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审核、录取工作;负责国际研究 生的教学管理和导师管理,以及毕业审核、毕(结)业证书、学 位证书的发放,相关材料的归档等。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国际研究 生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合作处/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建立国际学生 校友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校友工作,推动国际校友和学校共同发 展。支持国际学生校友为促进文明交流、增进各国友谊、深化国 际合作做出贡献。应有计划地收集和维护国际学生联系信息,积 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联络国际学生校友。积极推动国际 学生建立海外校友组织,组织国际学生校友活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国际学生教育成本,制 定、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 际学院开具的缴费清单,接收国际学生缴纳的学费、学杂费、住 宿费等相关费用;出具缴费收据、欠费证明、催缴费单据。根据 国际学生教育的特点,简化缴费手续;同时负责国际学生各类经 费的收支、转账与审核,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 统筹调配、培训和考核工作,配合人事处做好国际学院学生辅导 员的招聘和选拔。协助国际学院开展国际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 管理、学生的校级奖惩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加强与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吴兴区公安局的联动,协助 公安局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件;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 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发生,遇到突发 事件,按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处理;做好对国 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等的业务指导,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居住在校 外的国际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主要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用书的采购;根据 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外语书籍、对外汉语书籍等 的购臵力度,加强对国际学生利用馆藏文献的培训与指导,全面 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国际学生教室、实验室的规划 及配套硬件设施的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处、采购中心做好房产管 理,工程招标、硬件设施采购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国际学生教 室多媒体设备管理;公寓校园网的基础建设与维护,确保校园网 使用安全及畅通;负责国际学生汉语水平(HSK)网络考试的机 房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做好与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的后 勤保障设施等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做好国际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 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国际学生的饮食习惯适时提高食堂供应能力 及服务质量;帮助国际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住宿安排。  

第三章 相关保障

 第十八条 教师聘用 

(一)根据学校“专任为主、专兼结合”,以及“依托各学 院的师资和专业优势”等的文件精神(《关于印发†国际学院组 建方案的通知》湖师院发(2013)69 号),本着整合学校资源、 调动各方力量、择优选用的原则,全英文授课专业教学人员由教 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聘用;汉语预科班的教学 人员由国际学院负责协调,采用二级学院推荐等多种方式聘请教师。 

(二)教师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应将聘用教师的名单、授课 情况及工作量,在学期末反馈给受聘教师单位,各学院按学校相 关规定将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年度总工作量。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一)为鼓励和保障各二级学院的教育国际化工作,国际本 科生学费的 50%作为各接受国际本科生学院的教学与管理经费, 依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18]37 号) 文件执行;国际本科生学费的 50%归学校,其中 10%为招生费、 5%为学生管理费、5%为学生活动费等。国际学生汉语预科类课程 的课时费,由学校另拨给国际学院。 

(二)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经费只能用于国际学生的教学 与管理,不得挪为他用。详见(附件 4《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费 用划拨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涉及国际学生斗殴、犯罪、严重疾病、死亡等突发事件,各学院和部门应有相应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应 急处臵预案。 

(二)依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学院、国际学院/外事处、保卫处等部门 负责人和国际学生管理人员等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根据 事件类型,及时向学校“平安校园” 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由领导小组指派专人逐级报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若涉及中国 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家留学基 金委、国家汉办报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 密切联系,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际进修生、短期交流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不一致, 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开始执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湖师院发(2016)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际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学生学籍工 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2018年第50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7)59号)》等规定,结合国际学 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特指汉语预科国际学生。 

第二章 申请录取入学注册 

第三条 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就读我校。申请者在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后,连同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及申请费一起寄给国际学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JW202表)。

第四条 申请者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被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 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其入学资格不予保留。请假须经国际学院批准。 

第五条 学习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 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 学处理。 

第六条 已入学的国际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 准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新学期报到注册手续。注册须由国际学生本 人携带学生证完成,不得委托他人。注册前必须先缴学杂费,未 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入班和换班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办妥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入班学习。 

第八条 新入学的国际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分班考试的成绩 编入相应的班级。国际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该班汉语水平与 本人水平不一致,可以在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换班申请,经汉 语测试合格,且获得国际学院和有关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换班。 从第三周起,国际学生不得再要求换班。 

第九条 老生报到注册后,依据上学期的学习表现重新编班。老生如要求跳班学习,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且原班级的 各门考试成绩须在80分以上;与新生一起参加分班考试后,如考 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跳班学习。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按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规定,安排休息与娱乐。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或病假条,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 如因病休息一天以内而无医生证明者,经班主任批准,可按病假 处理;一天以上者,应在患病当天或次日将医生证明或病假条送 交国际学院,经批准后作病假处理;过期再交者,按旷课处理。

2.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书面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国际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单科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零分;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予以退学。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最终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或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考勤各占20%”。考查成绩采用五 级计分或百分制。五级计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 格。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计零分,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臵的作 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 考查。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考试时,国 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国际学生 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其考试资格将立即被取消,相关课程成绩 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给补考机会。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 养;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有本人签名及家长签名。因病休学后复学者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应补足差额部分的学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 

2.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 

4.触犯我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5.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须在15天内离校。第十九条3、4 类情形退学的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七章 学生证、在学证明、成绩单和进修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注册后由国际学院发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证》。学生证是国际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本校在校 学生身份之用。老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 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学院申请作 废并补发。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在学证明》一份。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都录入成绩管理 系统,学生如需要,可以在每学期考试后向国际学院申请该学期成绩单一份。国际学生在结束学习、完成进修计划后,可以向国际学院申请进修证书和成绩单一份。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者,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2: 

国籍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本科生学籍 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年第50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7)59号)》等规定,结合国 际本科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特指国际本科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 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英语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国际学生(雅思5.5分、汉语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英语或汉语水平、高 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 自费国际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 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国际学生由相关二级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 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和与我校签 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 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 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 国际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 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 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 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 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国际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 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 资格。 

第十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 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 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 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 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国际学生因回国服兵役 而保留学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对国际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 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纪律处分,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 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 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 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 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 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学校对 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 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1/2的学 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 可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 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 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 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 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 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 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使用英语授课的国际本科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英语。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 

第十九条 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国际学生必修课程。国际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考试并合格后 才能获得学分。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 (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 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国际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 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 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 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 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 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 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国际学生,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公共课程缓考经所在院系 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其他课程均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缓考者 原则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则 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 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并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 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的课程及学分, 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正常修读学分修读。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 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 个人发展的;

 3.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 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汉语言专业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 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 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历国际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 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 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2. 应作退学处理的;

3.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 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国际学生,转专业 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国际学生,转 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 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 馆同意。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国际学生转专 业申请一般在春季学期第八周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 病的须办理休学;国际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力承担在华学习费用者,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 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 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国际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 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2 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2.本科国际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 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的(毕业班除 外)的; 

3.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 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的; 

5.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8.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 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学分)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 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 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 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 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审核时,国际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 者,可以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国际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 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事处、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3: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湖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进修生和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 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 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湖州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国际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申请至校外住宿者,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上课和午休时间、晚上11点后在国际学生公寓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责令退宿; 

(四)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住 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公寓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不得在房间内烧煮食物;因过失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用电管理办法,私用违章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寓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外住宿者,擅自变更住宿地址,且24小时之内未及时向学校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 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 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 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通行摩托车,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 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100-200元之间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1-400元之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1-8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801-12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201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7-14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5-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5-34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5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60课时以上,予以劝退。 

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 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第三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参与未登记的非法宗教场所的聚会活动、在校内外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销售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等违反学校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达到校察看处分,作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至毕业时止。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主管部门;违反教学管理办法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国际学院审定;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学生由公寓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报国际学院审定;特殊情况由国际学院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国际学院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 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国际学院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诉。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院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 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 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况,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给予答复。具体办法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师院发(2017)62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解除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应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相关学院和部门协同处理。 

附件 4: 

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费用划拨及使用办法


随着我校教育国际化工作的拓展,国际学生规模日渐壮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国际学生教学与管 理工作顺利展开,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关于国际学生培养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我校进一步明确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与中国学生趋同,具体如下: 

(一)国际本科生教学(含全英文授课、双语授课、中文授课)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具体教学与管理由二级学院承担。 

(二)国际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处负责具体的教学与管理。 

(三)国际汉语预科生的教学与管理由国际学院承担。 

 二、关于国际学生教育经费的划拨与使用 

(一)为鼓励和保障各二级学院的教育国际化工作,依据《湖州师范学院校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18)37 号文件精神,按中国学生的 1:3 生均拨款给二级学院,主要用于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实践类课程(含实习、见习、实验等)、各类奖励、文化体验活动、班主任费等开支;国际学生学费的 50% 归学校,其中 10%用作招生费、5%为国际学生管理费、5%为国际 学生活动费,汉语预科类课程的课时费,由学校另拨给国际学院。 

(二)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以学校相关规定为依据计算。 

(三)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申报建设全英文(含双语) 授课专业,接受国际学生进学院学习。 

(四)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经费只能用于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不得挪为他用。

 三、关于国际学生教学讲课费发放的标准为保证国际学生教学的顺利进行,各学院须执行以下课时 费标准: 

1.校内在职教师讲课费计算标准 

(1)学历国际学生全英文授课专业课时费不低于校年度平均课时费的3倍; 

(2)学历国际学生双语授课专业课时费不低于校年度平均课时费的2倍; 

(3)国际学生汉语预科教学课时费不低于校年度平均课时费的2倍。国际学生教师课时费,由聘用单位在年终做好年度课时统计报教务处审核,经校财务处直接拨给教师所在学院,由教师所在 学院如数下发教师。对于承担国际学院汉语预科教学的各二级学院教师的课时费,各学院须在保障教师利益的前提下,依据本单位实际决定是否从此类教师课时费中提取管理费。原则上管理费提取以教师课时费的5%~10%为宜,最高不得超过 10%。 

 2.学校外聘人员上课,讲课费计算标准学历国际学生全英文专业课程: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90 元 /节为宜;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110 元/ 节为宜;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120 元/ 节为宜。 

 国际学生汉语预科类课程(含双语专业课):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60 元 /节为宜;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70 元/节为宜;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节课时费一般以 80 元/节为宜。 

校外聘人员的讲课费,由二级单位按要求统一通过学校计财处转账个人银行卡中,并由学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它 

本办法由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