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全体共产党员,主要包括:教职工党员出国(境)工作、访学、留学、探亲和学生党员出国(境)留学、交换、交流等情形。

第二章党籍及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内的,须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党员出国(境)备案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国(境)外邀请信、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二级党委(总支)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经学校批准同意出国(境)的党员,直接保留党籍,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国(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二级党委(总支)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经学校批准同意保留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视不同情况而定:工作、访学的,以其合同规定的时间为限;开会、参加学术交流的,以其通知中的会议时间为限;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一般3至6个月;其他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第六条党员出国(境)应按期返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办理延长保留党籍期限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二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在出国(境)前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由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3),经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停止党籍后,党员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备查。

第八条因出国(境)辞职或退学的党员,党组织应在其出国(境)前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从学校转出,对在期限内未转出的,党组织应对其作出停止党籍处理。

第九条出国(境)六个月内如期返回的党员须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经党组织审查没有问题的,恢复党籍;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如期返回的党员还要提交《党员恢复党籍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党支部、二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要及时补交党费,其党龄连续计算。

第十条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内的,回校后本人如实向党组织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同时填写《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5),由二级党委(总支)审批后报组织部批准。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补足考察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章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党员出国(境)前,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对他们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明确出国(境)期间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引导党员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形象,在学习、工作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党员出国(境)期间,保留其党籍的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与其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要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党内重要的主题教育活动告知党员。出国(境)党员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的思想汇报与联系记录材料一并存入党员档案。

第十四条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预备党员要每个季度以适当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保持接受党组织的考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师范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办法(试行)201910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