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2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行业自律,规范我省高等院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推动来华留学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浙江省《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留学浙江行动计划》,特制定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浙江留管专委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一致承诺在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过程中,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行业规范,不做虚假宣传,不搞低价竞争,不降培养标准,共同打造留学浙江品牌。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标准和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录取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严把入学门槛,对报名申请的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学历背景和身份资格等)和经济保证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有效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考试或者面试考核,对材料缺漏、不实或经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明确入学的最低语言要求,中文授课本科专业的汉语言建议参照HSK4级(含)以上的考试等级,英文授课专业可以参考国际通用的雅思托福等英语测试体系。硕士与博士申请者的语言要求可由学校和导师自行确定。

第六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不同学校之间申请转学,但是转学条件和程序应按转出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接收院校应首先征得转出学校同意、并凭转出学校转学书面同意函接收,转出学校的转学同意函中需真实表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考勤、遵守校纪校规等日常表现情况。

第七条 高等学校在寻求海外办学、开发“2+2、“3+1等双校园联合培养项目时,应提前做好项目设计和风险评估,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国际学生招生中介管理,不得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招生。委托中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的时候,需要签署表述严谨、职责明晰规范的书面合作协议(合同),加

强对中介的监管,防范中介夸大、虚假宣传和不规范、未授权的有关活动,避免监管失控。严禁中介介入除招生推广及生源推荐以外的学校任何其他事务,如入学资格审查、学生录取、奖学金获得者评定等,学校承担留学生录取工作的完全责任。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公布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开展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或不按项目、标准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通过学校和上级有关物价部门的审核审批。国际学生学费标准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文科类专业:

本科大学生:每学年1400026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00030000元;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00034000元。

2.理工科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以上浮10%-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以上浮50%-100%。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管理和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国际学生的特点,制订适合本校实际

情况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和教育计划,并为基础较差、跟不上正常学习进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二条 经个人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入学后允许其有校内转专业机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的实习和实践地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制订符合校情和生情的国际学生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并逐步做到与中国学生同等标准。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设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留管外事与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并参照总体上在校师生(学历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队伍,专兼结合,以专为主。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教育培养、收费管理、学籍管理、留管外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建设中英文网站,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最新的基本概况、教育培养、招生简章、奖学金制度、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等所有规章制度,以方便国际学生及时获取准确信息。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为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

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学习活动创造条件,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对国际学生非法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进行严控。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考勤管理,对于缺勤严重、长期不到校上课的学生,及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或规定开展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教育、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设立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国际学生奖学金,吸引优秀国际生源。国际学生奖学金只能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高校把国际学生奖学金名额或指标分配给招生中介或者其他机构进行评选,严禁买卖奖学金指标。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对所有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和标准提前公布,奖学金评审评定全过程接受监督,国际学生获奖学金名单应公示至少十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居留和签证管理,做好签证申请表的发放记录,不得向非在校学习的外国人发放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

表,不得接收持非学习类短期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入学。对于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但未到学校报到、已持有签证或居留证件但未正常注册且无法联系,以及签证或居留失效非法滞留等异常状态的国际学生,学校必须逐一核实,统计名单,并及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应要求其父母以书面形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合法监护人,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要求国际学生入学时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国际学生方可注册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者,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且不投保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国际学生数据统计工作中,高等学校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相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留管专委会成立国际学生招生和培养监督小组,通过检查、抽查、考评的方式,对会员单位的国际学生招生和培养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浙江省留管专委会建立全省高校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202表规范使用、奖学金、学生转学、遵纪守法表现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管理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