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23浏览次数:435

为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优良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需出具湖州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须经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学校门诊部就诊者由门诊部出具诊断证明书,限病假天数7天以下),可以请病假。

2.请病假天数在30天(含)以下者,凭医疗诊断证明书,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天数在30天以上者,凭医疗诊断证明书,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二、事假

1.由于实行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教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天数在7天(含)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天数在8-30天者,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4.请事假天数在30天以上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探亲假

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探亲,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探亲。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校承担。

四、产假、护理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后还可按规定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待遇,产假若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产前因身体原因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

3.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关于扣发工资,教职工病、事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教职工可请1-3天丧假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等假期的审批权限

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均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八、 其他

1.除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法定假以外,其它假期如遇双休日均连续计算。

2.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其它假期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3.关于考勤统计、上报

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指定考勤主管领导及考勤员。考勤员负责记录所在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将每月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填入考勤表,由考勤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月的28日前上报人事处,若有请病假、产假的,需附上有关证明。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员及考勤主管领导的责任。

4.关于扣发工资

职工病、事假工资待遇参照《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湖人社发〔2014〕4号)文件精神执行。

5.关于旷工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②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③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④请假理由经查实属编造欺骗组织者;

⑤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2)对旷工人员按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