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4浏览次数:2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湖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进修生和全日制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国际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申请至校外住宿者,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上课和午休时间、晚上11点后在留学生公寓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责令退宿;

(四)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不得在房间内烧煮食物;因过失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用电管理办法,私用违章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寓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校园内禁止通行摩托车,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100-200元之间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1-400元之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1-8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801-12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201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7-14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5-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5-34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5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第三十条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参与未登记的非法宗教场所的聚会活动、在校内外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销售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等违反学校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达到校察看处分,作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至毕业时止。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报国际学院审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学生处;

违反教学管理办法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提交国际学院,由国际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违反宿舍管理办法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报国际学院审定;特殊情况由国际学院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五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国际学院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国际学院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向学校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院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况,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给予答复。具体办法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发学〔2004〕2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解除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应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相关学院和部门协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