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4浏览次数:2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 年第9 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 年第21 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08〕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汉语预科留学生。

第二章 申请录取入学注册

第三条 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就读我校。申请者在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后,连同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及申请费一起寄给国际学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2表)。

第四条 申请者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被录取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其入学资格不予保留。请假须经国际学院批准

第五条 学习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来华留学生(下简称“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新学期报到注册手续。注册须由留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完成,不得委托他人。注册前必须先缴学杂费,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入班和换班

第七条 留学生在办妥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入班学习。

第八条 新入学的留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分班考试的成绩编入相应的班级。留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该班汉语水平与本人水平不一致,可以在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换班申请,经汉语测试合格,且获得国际学院和有关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换班。从第三周起,留学生不得再要求换班。

第九条 老生报到注册后,依据上学期的学习表现重新编班。老生如要求跳班学习,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且原班级的各门考试成绩须在80分以上;与新生一起参加分班考试后,如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跳班学习。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按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规定,安排休息与娱乐。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十二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或病假条,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如因病休息一天以内而无医生证明者,经班主任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一天以上者,应在患病当天或次日将医生证明或病假条送交国际学院,经批准后作病假处理;过期再交者,按旷课处理。

2.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书面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国际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单科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零分;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予以退学。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最终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或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考勤各占20%”。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或百分制。五级计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计零分,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考试时,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留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其考试资格将立即被取消,相关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给补考机会。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八条 留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有本人签名及家长签名。因病休学后复学者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应补足差额部分的学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

2.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

4.触犯我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5.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退学的留学生须在15天内离校。第十九条3、4类情形退学的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七章 学生证、在学证明、成绩单和进修证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注册后由国际学院发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证》。学生证是留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本校在校学生身份之用。老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学院申请作废并补发。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在学证明》一份。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都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学生如需要,可以在每学期考试后向国际学院申请该学期成绩单一份。留学生在结束学习、完成进修计划后,可以向国际学院申请进修证书和成绩单一份。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