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4浏览次数: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08〕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 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来华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来华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来华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考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考试,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参加中文课程考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

第十九条 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来华留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来华留学生,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3.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 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历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2. 应作退学处理的;

3.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来华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 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2.本科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

3.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 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8.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审核时,来华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来华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条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