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境(内)外交流学习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07浏览次数:417

湖师院校办发〔201327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的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531

湖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的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 参加“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选拔。被国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 非寒暑假期间参加“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还需向外事处递交书面材料,明确在国外学习期间有足够的学习、生活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第八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授课16学时。

第九条参加“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时应提供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证明。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习。确因某种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经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确认,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我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

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A- —— 90分;

B+B ——85分;B- —— 80分;

C+C ——75分;C- —— 70分;

D+D ——65分;D- —— 60分。

第十二条 学生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参加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可申请整体学分认定。即认定其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修满课程计划学分相当于其在本校对应学期修读的学分。学生在离校前,须向教务处提供一份拟在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计划,经教务处、外事处、学生处会审同意,可进行整体学分认定。

第十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若对方学校与我校签有互免学费的协议,则学生只需缴纳本校学费;若对方学校要求缴纳学费的,则学生只需缴纳本校该专业学费标准的50%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2013531日印发